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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关系的八大要素

2017-07-28 16:31:51      点击:
  典当行业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行业,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关于什么是典当,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例如刘秋根在其所著《中国典当制度史》中认为:“典当,即我们习闻的当铺,是一种以经营动产抵押借贷为主的金融行业。”杨肈遇在其所著《中国典当业》一书中认为:“典当,以金钱供贸易,以利息为盈余,与穷民以资金之融通的“平民金融机关”,其营业性质即银行之抵押放款也,为银行钱庄之辅助机关。”
关于什么是典当,我们还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对典当进行界定。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55号)直接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殊企业。
另外,根据《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典当法律关系从实质上讲就是有抵押担保或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担保的借贷法律关系,只是在债权实现方式上相对于一般借贷关系有所区别(绝当)。典当的实质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借贷法律关系;
第二,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必须有抵押担保或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担保,典当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当物的基础之上的,典当行不允许纯信用放款,典当关系成立和生效必须有当物; 
第三,典当行将资金出街给当户是以收取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为目的;
第四,典当行是国家特许从事典当质押放款和抵押放款业务的特殊企业法人。
典当关系的八大要素
根据上面的分析,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有有抵押担保或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担保的借贷法律关系,在这层法律关系中,典当行为出借人,当户为借款人。一般认为,典当业务包含当户、当金、当期、赎当、息费、用途、还款来源、当物等八个要素。
要素一当户
通常是指将一定的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房屋)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而换取相应当金(典当借款)的人,也称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俗称借款人。当户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注意事项:
01典当行要严格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的必须到工商部门或主管机关调查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02对自然人申请贷款的要调查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3核对法人代表和自然借款人身份证明;
04典当行应避免向国家限制或禁止性行业放款;
05针对不同产品设计清晰明确的准入条件;
要素二当金
当金,又称典金、当价,当本。指交当人将当物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后,典当行依据当物的实际估价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交当人一定金额的款项。典当行应该在充分考虑当户融资需求、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提供当物的价值、资信状况等的基础上决定当金额度。额度应当适度,应与当户的偿债能力和实际需求相匹配,超过其实际偿债能力或实际需求或额度不够都存在风险。超额贷款,当户可能会挪用贷款,挪用难收,不足额,客户有可能无法完成项目或寻求其他高息借款,风险同样很大。
要素三当期
期即典当期限,指典当行与当户在当票或典当合同中约定交当人付清当金,支付当息费用、赎回当物的时间。当期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典当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要素四综合费及费率
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费用包括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两部分。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其中,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关于综合服务费及利息的收取,应遵循如下原则:
1遵循风险定价的基本原则;
2核实当户资金需求,对当户资金需求量以及真正需求时间进行相对准确的计算;
3根据典当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成本核算,计算出资金成本,营业成本,资本的目标利润;
4做好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统计,以核算标准贷款违约风险补偿率,实时更新数据;
5根据贷前现场调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具有可贷性,针对准备发放贷款的目标客户,核算其贷款违约风险补偿率。
要素五赎当
指交当人(当户)在约定的当期内,归还当金和利息,结清费用、取回当物的行为。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根据四十条的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还是义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本平台未来会对此问题进行专题论述。如果当户赎当则典当合同的终止。
要素六当物
指在当户和典当行双方借贷行为中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的标的物,也称当品或者押物,主要包括动产、财产权利及房屋三大类。
分析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会发现,当物实际上是当户为典当行提供的担保,从借贷关系的角度来看,担保措施是当户的第二还款来源,一旦当户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可以起到分散和补偿贷款风险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当物可以说是典当行为自己买的保险!但是,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虽然分散了贷款风险,但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贷款风险,其不能取代对当户的信用分析。对于动产质押典当来说,处置质押物相对容易,但对于房屋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来说,一旦当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典当主张担保权利往往也不会很顺利,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
要素七借款用途
不同的典当业务有不同的融资用途,我们首先要区分借款需求和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和借款用途是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借款需求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资金的短缺,即借款人对现金的需求超过了借款人的现金储备时,就会产生借款的需求。借款需求指的是借款人为什么会出现资金短缺并需要借款,而借款用途指的是借款的具体去向,它反映借款用于解决哪一方面的资金需要。客户的借款用途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需要购买机器设备,可能是流动资金不足,也可能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借款用途应满足真实、合理、合规、合法等基本要求。
要素八还款来源
这里的还款来源指的是第一还款来源,指的是借款人拿什么钱来还我们,这个问题是贷前调查阶段最重要的问题。信贷机构需要通过充分的贷前调查获得真实、详尽的信息,对借款人的行业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进等行分析,分析借款人未来的还款来源是什么,是否具备到期足额准时还款的能力。在进行充分考察和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